內容提要: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傷,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安順公交車墜湖事件,無論怎么說,這都是一個惡意報復社會的行為。
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傷,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安順公交車墜湖事件,無論怎么說,這都是一個惡意報復社會的行為。對遇難者的家屬,他們一定非常的心痛,作為社會的正常人,我們感同身受。
我們注意到,并且認同王才亮律師在事發后說的一句話:我們慶幸沒有在出事的那條那輛公交車上,但是我們都在中國這輛大公交車上。
我們也注意到,7月12日貴州省安順市公安局通報的事件調查結果:犯罪嫌疑人系該公交車駕駛員張某鋼,因生活不如意和對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滿,為制造影響,針對不特定人群實施危害公共安全個人極端犯罪。
對于張某鋼的行為,無論從法理情理還是從良知而言,都不可寬恕。人間會有種種不如意,我們每一個人在人生道路上都會遇到不開心甚至艱難的時刻,但是,個人的坎坷遭遇不能成為殘忍報復社會的理由。
在這個事件中,我們注意到通報里的一個細節,這是一個值得社會重視和思考的現象。張某鋼除了離異,通報還指出他“在公房拆遷的補償問題上也沒能遂了自己的愿望”。通報稱調查組將進一步深入調查,房屋拆除和接訪接訴過程中如有違法違紀行為,將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安順警方這份通報,既清晰不含糊又不回避問題,值得稱贊。而對于房屋拆遷,因為新聞職業和報道范圍,我們長期以來都呼吁依法拆遷,反對不合法的強拆行為。我們都知道,也理解各地在加快發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遷任務加重的現實。但是,和張某鋼一樣,不能因為己方的遭遇、利益,就去干出違法的惡行。目前,違法違規的土地征收拆遷行為,即使在國家三令五申并以法約束之下,還不時出現鋌而走險的不和諧甚至是野蠻的一面。
遏制地方違法違規強拆和拆遷工作粗暴沒有人情味的行為,已經是我們國家的政治價值,現在需要的是不打折扣地貫徹落實。早在2011年1月,國務院就發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施行暴力拆遷,限定征收的公共利益前提,明確由政府向法院申請審查執行。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地方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作出具體規范。規定要求申請機關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依據、直接利害關系人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材料;并指明“在征收補償決定缺乏事實和法規根據、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違反正當程序、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基本生活生產條件無保障等情形下,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從立法意圖上說,這些法規體系的建構表明,遏制城市建設和房地產的暴力掠奪行為動機、保障受到有組織犯罪威脅的個人權利,已經成為一種政治價值。對于地方政府官員而言,要想取得合法的征地拆遷資格,在形式上更加困難了。但是,時至今日,防止地方在涉及征收拆遷時濫用行政權力,仍然不能有松懈的思想,合法拆遷對于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還是一道趕考題。
就拆遷中比較荒唐的情況和說法,我們更不能漠視,例如有時候當新聞記者試圖了解一些拆遷真相、追問程序時,有地方官員不是強調“跟地方政府沒有關系”,就是悍言“如果按條條框框、按法律一條一條來,很多事情就做不下去了”。如果這種思維主導了拆遷工作,想不出問題,都很難。
十八大以來,中央明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我們都相信,健全的法制會讓一個社會越來越和諧,人民的幸福指數也會越來越高。拆遷曾經是最容易發生矛盾沖突的社會領域,但隨著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拆遷過程中的合法性要求,以及城市建設進程的不斷規范,拆遷引發的惡性事件已經有所減少。這次安順事件,人們希望對惡行必須嚴格按法律辦事,不徇私枉法,保護廣大群眾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不管是對報復社會的惡性行為,還是對征拆工作的不作為行為,都要法辦和該問責的堅決問責。
來源:中國房地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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